近日,县检察院受理一起未成年人协助卖淫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嫌疑人讯问时,因其法定代理人拒不到场,该院提前与团县委联系,由共青团组织指派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在被讯问时享有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定代理人有时不愿或不能及时到场,使得法律赋予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得不到落实,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诉讼权益,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团县委出台了《关于指定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改革探索。
该规定要求,在讯问涉罪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或者不宜到场的,检察机关与团县委联系,由共青团组织指派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并且明确了合适成年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享有的权利及履行的义务等,由团县委根据这些要求选择6-8名以上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并保证2名以上女性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宿松县检察院负责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任前培训,并定期开展交流和总结活动。
近两年来,该院已有11名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对11名未成年人进行帮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以来,宿松县检察院着力打造“未检‘七个一’工程”,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利益为目标,积极探索和构建未成年人检察捕、诉、监、防、护“五位一体”工作格局,初步建立了“捕诉监防”一体化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模式,全方位关爱未成年人成长。